项目编码 | 3704810102105 | ||
项目名称 |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 | ||
审批类别 | 行政许可 | ||
子项 | 无 | ||
审批部门 | 市住建局 |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设定依据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十条:“……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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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收费情况: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