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3704810102105
项目名称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子项
审批部门 市住建局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十条:“……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备注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收费情况:否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