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3704810104601 | ||
项目名称 | 食品生产许可 | ||
审批类别 | 行政许可 | ||
子项 | 无 | ||
审批部门 | 市药监局 |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设定依据 |
1.《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通过,2015年10月施行)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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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收费情况: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