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3704810102502 | ||
项目名称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查 | ||
审批类别 | 行政许可 | ||
子项 | 无 | ||
审批部门 | 市水利和渔业局 |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设定依据 |
1.《水法》(2002年8月修订通过)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2.《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3号)第三十四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3.《山东省实施〈水法〉办法》(2005年11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需要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3年12月鲁政字〔2013〕256号)将“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查”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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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收费情况: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