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3704810102503
项目名称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子项
审批部门 市水利和渔业局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1.《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2.《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第十七条第二款:“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3.《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备注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收费情况:否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