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3704810102504 | ||
项目名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 ||
审批类别 | 行政许可 | ||
子项 | 无 | ||
审批部门 | 市水利和渔业局 |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设定依据 |
1.《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2.《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具体验收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有关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前应当进行技术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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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收费情况: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