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370481010256 | ||
项目名称 | 利用大坝坝顶、河道的堤顶、戗台兼做公路许可 | ||
审批类别 | 行政许可 | ||
子项 | 无 | ||
审批部门 | 市水利和渔业局 |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设定依据 |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国务院令第77号)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2.《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必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将“利用大坝坝顶兼做公路审批”下放至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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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收费情况: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