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3704810102510 | ||
项目名称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 ||
审批类别 | 行政许可 | ||
子项 | 无 | ||
审批部门 | 市水利和渔业局 |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设定依据 |
1.《水法》(2002年8月修订通过)第十九条:“……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2.《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十七条:“……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国发〔2012〕52号)将“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批”与“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审核”合并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实施机关为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 4.《山东省实施〈水法〉办法》(2005年11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九条:“水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一)在跨设区的市的河道、湖泊、水库上建设水工程项目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其中,属于省设立的水利流域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水工程项目,由流域管理机构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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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收费情况: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