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3704810102513 | ||
项目名称 | 供水企业停业歇业许可 | ||
审批类别 | 行政许可 | ||
子项 | 无 | ||
审批部门 | 市水利和渔业局 |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设定依据 |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时向用户提供其产品。除遇有不可抗力外,未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停止生产和供应。因特殊情况需要局部降压或者暂停供应的,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 ||
备注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收费情况: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