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3704810102906 | ||
项目名称 | 水产苗种检疫 | ||
审批类别 | 行政许可 | ||
子项 | 无 | ||
审批部门 | 市水产服务中心 |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设定依据 |
《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13年6月修正)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四十五条:“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四十七条:“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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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收费情况: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