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3704810102904 | ||
项目名称 | 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审查 | ||
审批类别 | 行政许可 | ||
子项 | 无 | ||
审批部门 | 市水产服务中心 |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设定依据 |
1.《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2004年8月修订)第十六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2.《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农业部令第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十二条:“禁止捕捉、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捕捉证……”。第十三条:“……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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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收费情况: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