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3704810102607
项目名称 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查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子项
审批部门 市农业局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植物检疫任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2007年第6号修订)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第六条 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种子、苗木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由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检疫证书;

3、《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法》(鲁农政法字[2005]22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第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第六条 植物检疫人员执行检疫任务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四)签发植物检疫单证。

备注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收费情况:否;(备注:枣庄市农业局委托实施,不计入滕州市行政审批事项数量。)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