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3704810101406 | ||
项目名称 | 设置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审批 | ||
审批类别 | 行政许可 | ||
子项 | 无 | ||
审批部门 | 市民政局 |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残联 |
设定依据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国务院令第225号,2012年11月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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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收费情况: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