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3704810101403 | ||
项目名称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
审批类别 | 行政许可 | ||
子项 | 无 | ||
审批部门 | 市民政局 |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环保局、卫计局、住建局、消防大队 |
设定依据 |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通过,2012年12月修订)第四十四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6月民政部令第48号)第八条:“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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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收费情况: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