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3704810103001 | ||
项目名称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
审批类别 | 行政许可 | ||
子项 | 无 | ||
审批部门 | 市林业局 |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设定依据 |
1.《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1998年4月修正)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2.《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六条:“……(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三十六条 :“ 采伐林木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采伐方式和期限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宅基地范围内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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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收费情况: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