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3704810103008 | ||
项目名称 |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审核) | ||
审批类别 | 行政许可 | ||
子项 | 无 | ||
审批部门 | 市林业局 |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设定依据 |
1.《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3年6月修订)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山东省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条例》(1997年6月通过,2012年1月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林业种子苗木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林业种子苗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林业种子苗木生产许可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
备注 |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收费情况: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