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3704810102405 | ||
项目名称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
审批类别 | 行政许可 | ||
子项 | 无 | ||
审批部门 | 市交通局 |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设定依据 | 《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11月国务院令第406号修订)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三十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 ||
备注 |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收费情况: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