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3704810102413 | ||
项目名称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 ||
审批类别 | 行政许可 | ||
子项 | 无 | ||
审批部门 | 市交通局 |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设定依据 |
1.《公路法》(1997年3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由规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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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收费情况: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