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3704810103804
项目名称 排污许可证核发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子项
审批部门 市环保局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1.《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0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3.《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通过)第十五条第二款:“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4.《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01年12月修正)第三十一条:“排污者必须按国家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备注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收费情况:否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