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3704810102004 | ||
项目名称 |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 | ||
审批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
子项 | 无 | ||
审批部门 | 市国土资源局 |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设定依据 |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通过,2009年8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04年11月修订)第二十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及国有未利用土地,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一)占用土地2公顷以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二)占用土地2公顷以上8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三)占用土地8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五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准予转让的,应由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批准保留划拨土地性质进行转让的,可不办理出让手续,但转让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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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收费情况: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