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3704810104305
项目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子项
审批部门 市工商局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通过)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第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国务院令第498号,2014年2月修订)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第二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的;(二)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

备注 法定时限:详见《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承诺时限:详见《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收费情况:否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