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3704810102201 | ||
项目名称 |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审核) | ||
审批类别 | 行政许可 | ||
子项 | 无 | ||
审批部门 | 市规划局 |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设定依据 |
1.《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第三十九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国家和省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市、县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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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收费情况: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