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3704810105501 | ||
项目名称 | 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卖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应当保密的档案审批 | ||
审批类别 | 行政许可 | ||
子项 | 无 | ||
审批部门 | 市档案局 |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设定依据 |
1.《档案法》(1987年9月通过,1996年7月修正)第十六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4年5月鲁政字〔2014〕100号)将“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许可”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档案管理机构。 |
||
备注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收费情况: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