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3704810106101
项目名称 食盐零售许可证核发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子项
审批部门 市供销社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1.《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国务院令第197号,2013年12月修订)第二条:“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2.《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8月国务院令163号)第十九条:“碘盐零售单位销售的碘盐应当为小包装,并应当符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碘盐零售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

3.《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2000年10月通过,2013年11月修订)第二十二条:“食盐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零售业务……”。第二十三条:“食盐零售许可证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商业网点建设规划的要求核发,并不得收取费用。”

备注 法定时限:20个;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收费情况:否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