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3704810106101 | ||
项目名称 | 食盐零售许可证核发 | ||
审批类别 | 行政许可 | ||
子项 | 无 | ||
审批部门 | 市供销社 |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设定依据 |
1.《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国务院令第197号,2013年12月修订)第二条:“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2.《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8月国务院令163号)第十九条:“碘盐零售单位销售的碘盐应当为小包装,并应当符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碘盐零售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 3.《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2000年10月通过,2013年11月修订)第二十二条:“食盐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零售业务……”。第二十三条:“食盐零售许可证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商业网点建设规划的要求核发,并不得收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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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法定时限:20个;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收费情况: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