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3704810102304 | ||
项目名称 | 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审批 | ||
审批类别 | 行政许可 | ||
子项 | 无 | ||
审批部门 | 市城管局 |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设定依据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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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收费情况: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