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3704810102311 | ||
项目名称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
审批类别 | 行政许可 | ||
子项 | 无 | ||
审批部门 | 市住建局 |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设定依据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第二批调整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滕政发〔2016〕1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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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收费情况:否;(备注:凡属涉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城建项目和列入年度城市建设重点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市城市管理局进行审批;其他项目涉及的,由市城市管理局牵头,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