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滕州市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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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文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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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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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滕州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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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管理 倡树文明新风的
通告
滕综执通字〔2017〕5号
为进一步深化国家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切实加强城市管理,不断提升公民文明素质,树立良好城市形象,弘扬文明风尚,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广大市民应当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不文明行为。
二、禁止在树木、地面、建筑物墙面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喷绘有碍市容的图文;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不准人行道、公路上摆放生活物品、堆放建筑材料。
三、不准带儿童在草坪、公路及其他公共场所随地便溺,如确因情况特殊造成污染的,要及时清除。
四、在银行、车站、医院收费点等需要排队的公共场所要主动站在“一米线”外,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在影剧院、图书馆、会所等公共场所,禁止大声喧哗、嬉闹、讲脏话、争吵、打架等不文明行为。
五、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禁止将饲养的宠物脱手或者无牵引、无主人看护,避免给他人带来安全隐患和不便;对发现无牵引或无主人看护的,一律按照流浪宠物进行处置。
六、禁止在公园、广场等人流密集的公共休闲场所进行抽陀螺、甩绳鞭等威胁周边市民群众人身安全的运动。
七、跳广场舞、唱歌等需要音响设备的人员,不得在清晨7点前或夜间9点后等休息时间内进行;其它时间内,需自觉调低音量,避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八、徒步健身团应选择在操场、体育场等场地,以不影响他人为前提进行运动,做到不吵民、不扰民,不包场、多包容,不留痕、无垃圾,禁止占用人行道、慢车道以及机动车道进行运动,避免给行人和车辆带来安全隐患和不便。
九、在公共场所、防火区、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及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周边20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城区内大型商场、门店、饭店等举行开业、周年庆等庆祝活动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十、除春节期间(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因婚丧嫁娶及乔迁新居,确需在居民住宅区(小区)燃放鞭炮的,由承办当事人确定一处安全燃放位置,限时限量燃放鞭炮,原则上燃放时间不得超过一分钟,不得燃放烟花。燃放安全及燃放垃圾的清扫由承办当事人负责。
(二)因婚丧嫁娶在酒店举行仪式,确需燃放鞭炮的,由酒店固定一处安全燃放位置,安排具有燃放安全常识的专职人员负责,必须在燃放器内限时限量燃放,原则上燃放时间不得超过一分钟,不得燃放烟花。
十一、禁止机动车随意变更车道、占用应急车道、开车打手机、吸烟、车窗抛物等交通陋习;禁止在雨天故意飞车溅水;夜间行车时,禁止滥用远光灯;禁止在非停车区域的车行道和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十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属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职人员的,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取消年度文明单位、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先树优资格,并追究其所在单位相关领导的责任。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