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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交通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印发《征补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工作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4-08-30 来源:

各铁路局,交通部各直属港、航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民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军委分属各院校:

  现将《征补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自1985年征集新兵、退伍老兵运输时开始实行、以往有关新老兵运输规定与此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征补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工作规定

  征补新兵、退伍老兵(以卜简称新老兵)运输工作,是贯彻落实《兵役法》,做好兵员征补退伍工作的重要一环。新老兵运输工作涉及部门多,要求高,组织工作比较复杂。军队和铁道交通、民政等部门应根据征兵命令和退伍工作要求,统筹全局周密计划,合理安排,团结协作,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保证安全及时地完成新老兵运输任务。为做好新老兵运输工作,特制定本,定、未尽事宜,按军事运输和铁、水路客运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一章 任 务 下 达

  第一条 总部部署兵员征补退伍任务时,要对总的运输安排提出原则要求。各军区、军兵种要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研究提出做好运输工作的具体要求和规定。

  第二条 各军区、军兵种和总部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征补计划,及时向总部或军区军交部门提出新兵分拨计划,包括新兵人数和发、到铁路局别、航区别等内容,由总后勤部军事交通部汇总后向铁道、交通部提出概略运输计划,并向始发军区后勤部军运部通报总的运输量。

  第三条 铁道、交通部和总后军交部依据概略运输计划,具体商定运力安排,对运力紧张区段,要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第二章 运 输 期 限

  第四条 在正常情况下,退伍老兵每年从10月上旬开始起运,12月上旬基本结束;入伍新兵从11月l日开始起运,至11月20 日前运完。

  第五条 老兵(不含驻边防和海岛的老兵)运输应尽量安排在新兵运输期限之前或之后进行,避开新兵运输。

  第六条 通过限制区段的新兵列车起运日期和进度,各军区要依据总后军交部与铁道部商定的预案作出初步安排,上报备案待全国新老兵运输会议统一调整平衡后确定。

       第三章 运 输 方 式

  第七条 新老兵运输采取整批军运和零星购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新兵和出新疆的老兵以组织军运为主。其他老兵以购买客票为主。新老兵全部乘坐客车、客船。

  第八条 新老兵运输采取下列形式:

  一、选用旅客列车和客运班轮运送。由始发铁路局、航运部门和军交部门根据军区意图、兵员运量、去向的需要和可能来选择、除国际旅客列车和市郊通勤列车不能选用外,具他旅客列车可均衡使用(列车中的软卧车可以售票)要根据旅途远、近选用适当的长、短途列车和班轮、选用时要注意紧密衔接,减少中转。

  为方便新老兵,在保证安全、个影响铁路局分界口交出时分的前提下,可组织新老兵在旅客列车没有停站时分的车站上下。局管内的列车经驻局军代处和铁路局批准,跨局列车经驻局军代处与铁路局商定后,提交全国新老兵运输会议确定。客运班轮在不影响到达终点港时间的前提下,经主管航运部门和有关港口及军代处商定,可组织新老兵在非正常停靠港站上下。

  二、抽调客车组成新编列车,抽调客船,循环使用。新编列车开行军用车次,每列定员一般一千四百人左右,要调配足够的供电母车和茶炉车,有条件的要配备广播,有独暖装置的客车和需要机车供气的客车不要混编在一列上,要分别编组,出局使用时要尽量编挂餐车,按列车预报由铁路部门上餐料。新编列车回送时,乘务员需在军供站就餐的,要办理供应通报,军事代表予以协助。抽调的客船要符合船舶安全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和生活、救生设备。

  三、在旅客列车、客运班轮中预留车厢、舱位。原则上在本局始发列车中预留(国际旅客列车除外),预留车数由铁路局和驻局军代处商定。需在教大枢纽地区中转的,每个列车预留车数一般不要超过两辆。预留外局始发的列车车厢时,要与始发局商定,提交全国新老兵运输会议确定。客运班轮预留舱位数由有关港航部门和军代处商定。

   四、购买客票。驻军较多、运量较大的车站、港口可由新老兵运输办公室会同有关军代处召集驻军各大单位共同协商,统筹安排,按大单位划片,定时间、定车次、定班期、 定票额,纳入客运计划,组织均衡运送。有条件的车站、港口可派人到部队驻地预售客票。

       第四章 计 划 提 报

  第九条 接兵部队先遣联络人员应于每年9月中旬到达接兵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征集办公室,商定新兵运输的有关事宜。

  第十条 省军区(军分区)应根据征集任务和接送兵单位提出的新兵计划,迅速编报新兵运输计划,转水路或到海岛的,要编报铁、水路接运计划,于9月22日前向驻局、航务军代处提出。驻铁、水路沿线军代处应及时派人到征集办公室,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 部队组织整批军运运送老兵时,要于起运前十天向军区军运部或驻局、航务军代处提出运输计划,驻局、航务军代处汇总后于起运前九天,向铁路局、港航部门提出;购买客票运送时,要于乘车、船五天前向车站、港新老兵运输办公室提出购票计划。

       第五章 方 案 制 定

  第十二条 军区军运部组织驻局、航务军代处和铁路局、港航部门编制本区(局)初步运输方案。

  一、组织编列

  每列到站要相对集中,不同方向的新兵不要编人同一列车;使用新编列车每列人数不要超过规定人数;对一个部队在一个地区的新兵要尽量集中编列。航务军代处要对管内新兵计划按不同航区、发到港分别整理,制定出船舶使用计划。

   二、编制初步运输方案应遵循的原则

   (一)在起运期限内,组织均衡发运。

   (二)根据本区(局)具体情况,综合选择运输方式,合理 安排铁、水路衔接和中转换乘。

   (三)先安排区(局)内的运输,后安排出区(局)的运 输。

   (四)局间要互通情况,组织好新编列车、船舶的循环使 用。

   (五)要依据铁、水路干线运输计划通盘安排短途接运和中转换乘等工作。

  三、初步运输方案的内容应包括:输送总人数、列数、车数、船数;新编列车的列数、车数、定员,抽调客船艘数、客位;新编列车、抽调客船循环使用计划;选用旅客列车、客运班轮的日期,到站或到港、人数;预留车厢的车数、舱位、人数、到站或到港的计划;铁、水路接运.短途接运计划等。

  初步运输方案编成后,铁路、航务部门和有关军代处要汇总成完整系统的资料。同时还要准备好与外局、军代处交接的中转换乘资料等。

  第十三条 每年10月上旬,由铁道部、交通部、总后军交部联合召开全国新老兵运输会议或采取其他方式,统一调整平衡、审定新老兵运输方案。

  一、听取各局(或各军区)编制初步运输方案的情况汇报。

  二、调整并确认各局选用的始发或通过旅客列车、客轮,预留车厢、舱位计划。

  三、协调限制区段的运力安排。

  四、局间交换通过、中转、到达计划(具体方法由总后军交部确定),逐批落实中转换乘计划和铁、水路接运计划。

  五、确认现有旅客列车、班轮变更停车、停靠地点和时分

  六、协调局间新编列车和跨局(军区)船舶循环使用计划。

  七、提出落实准备工作的各项要求。

  会议调整平衡确定的运输方案,各有关部门要迅速部署下达有关单位执行。新兵运输方案,由省军区将始发、中转计划下达送(接)兵单位;老兵运输方案,由军区军运部卜达军 师。

  第十四条 接送兵单位和各部门要以全国新老兵运输方案为依,、通盘安排各项工作,确保按运输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动计划。

  因特殊情况必须变更时,新兵运输由省军区,老兵运输由军、师,于起运日期十天前向装载铁路局、航务军代处提出,军代处视情予以核准并通报有关单位。

       第六章 行 李 托 运

  第十五条 各火车站、汽车站、港口在老兵退伍运输期间,对老兵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 书籍等,铁路、水路准予免费携带三十五公斤,公路准予免费携带二十五公斤。

  超过免费携带重量部分,按整批军运办理的凭部队团以上机关介绍信,购买客票走的凭退伍证,于乘车、船三至五天前办理行李托运。在三十五公斤以内的(公路段可增加十公斤)托运费凭收据由原部队按实报销,超过此重量部分的托运费由老兵自理。

  公路、水路按现行规定计算运费,铁路 (五十公斤以内)按行李计算运费。

  第十六条 托运行李量较大的车站、港口,有条件的可派人到部队驻地集中办理托运,部队要主动配合,提供方便。托运手续要一人一票。

  第十七条 老兵乘坐车、船不准携带自行车、缝纫机、家具、木料等大件物品。随身携带和托运的行车严禁夹带武器、弹药和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品。部队要对老兵行李进行点验。托运行李,由部队负责检查,团以上机关盖章施封,车站、港口凭部队的施封条,免检托运。发现携带危险品,部队或公安部门要及时收缴,严肃处理。危及运输安全时,要追究部队和当事者责任.

  托运的行李除栓挂铁、水路货签外,在行李包装外面标明发、到站、港,发、收货人姓名和详细地址,并注明“老兵行李”字样。

  第十八条 各车站、港口对老兵行李应优先装运,及时中转。要严格按铁、水路行包运输办法办理。行李托运量和中转量较大的车站,要根据行李运量,加挂行李车。中转车站、港口要加快中转作业,不得积压,做到人到行李到。

  行李到后,老兵尽快取走。车站、港口对老兵行李不收保管费。

       第七章 运 行 组 织

  第十九条 接送兵单位应于起运日期五天前到始发车站、港口的新老兵运输办公室(或客运部门)办理乘车、船手续。始发分局军代处或车站(分局)新老兵运输办公室按运输方案与接送兵单位核对确认始发和中转计划。对整批军运,乘坐客车的,与运输方案有变化时,始发分局军代处要提前通报中转和到达分局军代处;无变化时可不通报,均按运输方案组织实施。乘坐新编客车(开行军用车次)的,分局军代处间要按运输方案进行核对,认真掌握运行。铁、水路接运中,先铁路后水路的,始发分局军代处通报到达分局军代处,到达分局军代处通报换装港航务军代处;先水路后铁路的,始发航务军代处通报到达港航务军代处,到达港航务军代处再通报换装站所属分局军代处。购买客票走的,由始发站(分局)新老兵运输办公室在落实始发计划后,直接向中转站(分局)新老兵运输办公室联系通报。

  第二十条 部队应严格按下达的中转换乘计划组织中转,不得擅自变更中转日期、地点和车次、班期,部队应及时派出先遣联络人员,按始发站、港新老兵运输办公室通知的内容到中转乘站、港新老兵运输办公室联系中转换乘事宜,安排食宿和短途 运输。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军代处和铁路、港航部门应严密组织,确保按计划组织运行。如发生问题,各部门应密切协同,积极调整,在职责范围内果断妥善地进行处理。

  运输情况的上报,驻局军代处和军区直属航务军代处(含)以上军交部门按“新老兵运输日报表”上报运输情况。驻局军代处和军区直属航务军代处以下部门的情况报告,由驻局军代处、军区直属航务军代处或军区确定。铁路部门按铁路规定上报发运情况和新编客车的运用情况。

      第八章 途 中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部队或接送兵单位要指派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接送兵工作。组织军运整列、整船运送时,要指定列车、船舶梯队负责人。十五人以上要组织建制单位,零星的也要指定临时负责人。接送兵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管理,按军运办理的地方送兵人员和未着军装的新兵要佩带识别标志,严禁携带无关人员搭乘车、船。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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