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8号令,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等:
1、如果您是安置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
按专业技术干部移交的,被聘用到管理岗位的,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被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如基本工资低于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的基本工资,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
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待遇,按同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规定执行;绩效工资按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规定执行。上述办法,不涉及岗位(职务)确定等问题。
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在服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且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可适当高定级别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最多不超过两个工资档次或两个薪级。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重复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
2、如果您是复员、退伍士兵和转业士官,总的原则是比照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具体而言,聘在事业单位普通工作岗位的,按本单位或本系统同工龄大多数普工的工资水平确定;到事业单位技术岗位上工作的,有所任工种的中、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可按现岗位同工种、同技术等级和同工龄大多数工人的工资水平确定;对未具有所任工种技术等级证书或具有初级工证书的,按现岗位同工种、同工龄初级工的工资水平确定。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上工作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工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