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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0-09-18 来源:

  各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高新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政策,进一步细化标准,完善流程,根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设立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19〕35号)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设立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函〔2020〕18号)文件,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立足帮助退役军人摆脱困境,健全退役军人保障制度,不断提高救急济难水平,切实增强退役军人安全感、获得感和荣誉感,为保障他们共享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成果奠定坚实基础。坚持以下原则:

  (一)体现尊崇优待。充分体现退役军人为国家作出的牺牲和贡献,对其就业创业和生活困难,在保障其享有社会普惠待遇的基础上给予帮扶援助,把党和国家对困难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

  (二)立足济难解困。对退役军人重残重病、长期失业或遭遇突发性、临时性事件等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退役军人,按照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的要求,给予及时帮扶援助。

  (三)依法规范运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阳光透明操作,严格规范管理,严格审批程序,严格资金监管。

  二、创业扶持

  (一)创业扶持对象。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但创业资金有困难的退役军人。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退役军人和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不在扶持对象范围。已申请了《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鲁人社字〔2020〕27号)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不得重复申请。

  (二)创业贷款类型。

  1、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提供个人最高20万元,最长3年贷款。

  2、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提供小微企业初创期(注册登记3年内)最高50万元,最长3年贷款。

  (三)创业贷款贴息。

  对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注册登记3年内)创业贷款,分别给予最长3年和最长2年全额贷款利率贴息。

  退役军人无需提交贴息申请,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按照经办银行提供的贷款审批资料、偿还记录等资料,提出贷款贴息方案。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研究同意后,将贴息资金拨付至借款人,并及时电话告知退役军人本人。

  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已申请贷款,并已享受贷款贴息,企业变更法人代表的,若变更后的企业仍符合“退役军人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且实际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持有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0%以上”条件,可以继续享受贷款贴息政策。若变更后的企业法人代表不是退役军人,或虽为退役军人但不符合上述条件,不再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四)创业贷款办理。

  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创办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办理程序如下:

  1、经办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等商业银行在区(市)的营业网点。

  2、个人自主创业贷款条件。

  (1)户籍地或安置地在本省且在本市自主创业,有具体的创业项目;

  (2)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但缺少启动资金;

  (3)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乱纪行为,无重大诉讼案件;

  (4)个人自筹创业启动资金不低于创业项目投资总额的30%,或具备场地、设施、设备等生产资料,具备一定创业基础。项目前景好,社会效益高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需提交材料:

  (1) 身份材料,包括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 征信材料,包括个人征信报告(退役两年内无征信记录的可不提供)等;

  (3) 创业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出资证明、创业项目计划书、个人自筹启动资金存款记录等。

  3、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条件。

  (1) 退役军人在枣庄市自主创办初创小微企业(注册登记3年内);

  (2) 退役军人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符合个人贷款第(1)(2)条,且实际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持有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0%以上;

  (3) 企业正常经营,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行为;

  (4) 无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需提交材料:

  (1) 身份材料,包括退役军人本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 征信材料,包括退役军人个人征信报告(退役两年内无征信记录的可不提供)、小微企业上年度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等;

  (3) 创业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出资证明、经营收支流水、创业项目计划书或立项批复文件等。

  4、办理程序。

  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1) 申请。退役军人本人向创业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填写《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提供申报材料。

  (2) 初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现场进行退役军人身份查验和信息核对,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审核和创业项目实地调查评估,在《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中签署初步审查意见,报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3) 资格认定。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符合条件的,签署资格复审意见。经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集体研究后,及时将资格认定意见送经办银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 办理贷款。经办银行10个工作日内完成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提供的申请材料审核,包括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核实、生产经营状况、申请人偿还能力调查评估等。对符合条件的,通知退役军人面签办理贷款手续(若补充材料,经办银行需提前通知),对贷款提供的额度和偿还方式提出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发放。

  (5) 备案。经办银行完成贷款审批手续后,及时将审批资料交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备案存档。

  (五)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

  1、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商业银行根据退役军人自主创办小微企业经营状况、纳税记录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提供最高150万元信用贷款,授信最长3年;有抵押资产的,贷款额度提高到最高500万元,最长3年。

  2、信用贷款、抵押贷款贴息。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后续发展申请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按贷款利率的50%,给予最长2年贴息。

  3、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办理条件。按照经办商业银行发布的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条件、程序办理。

  办理程序:

  (1) 申请。退役军人直接向经办银行申请。

  (2) 身份认定。经办银行收齐申报材料后,将退役军人身份材料送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查验,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5个工作日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查意见报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经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集体研究后,及时将身份认定意见送经办银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办理贷款。经办银行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包括贷款项目核实、企业经营状况、申请人偿还能力 调查评估。符合条件的,提出贷款额度和偿还方式意见,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发放。

  (4) 备案。经办银行完成贷款审批手续后,同步将审批资料送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一份备案存档。

  (六)贷款用途。贷款按合同约定用于创业的开办、经营等支出,不得转借他人使用或为他人担保,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用途。

  (七)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对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不含创业者本人)就业,并与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满足上述条件,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奖励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以实际吸纳就业退役军人人数核发,以后年度申请按实际净增人数核发。

  1、申请条件。

  (1)退役军人或其他群体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

  (2)与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

  需提交材料:

  (1)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牛留存);

  (2)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出资证明材料(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3) 吸纳就业退役军人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办理程序。

  (1)申请。初创小微企业到驻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填写《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补申请表》,提供申报材料。

  (2)审查。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申报材料审查,在《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补申请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报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3)审批。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实地调查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情况,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报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10个工作日内完成集体研究审批。

  (八)取消资格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创业扶持资格:

  1.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创业扶持的;

  2.因违纪违法被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企业由多名退役军人股东合伙创办,如果法人被追究上责任取消资格,非法人股东被追究责任不影响资格,但股东有受到刑事处罚情形,取消扶持资格)。

  3.被纳入诚信体系“失信者黑名单”的;

  4.违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5.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6.故意不按期偿还贷款的。

  三、困难帮扶

  (一)帮扶对象。遇有特殊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其他优抚对象包括现役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和子女。

  (二)帮扶内容。加强与现行社会救助政策衔接,在全面享受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后,仍存在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帮扶对象,再给予临时性、应急性帮扶援助。

  困难帮扶政策体现了“普惠+优待”的原则,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不是限定帮扶对象的前置条件。对无相应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予以救助等其他原因,确实生活严重困难的,在履行困难帮扶审批程序后,及时给予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

  1.大病专项救助。帮扶对象患重大疾病,经医疗机构减免、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大病保险报销、城乡医疗救助等普惠性保障后,自付医疗费仍然较大、家庭难以负担的,按自付医疗费数额再给予大病专项救助。其中: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0.5万元(含)—2万元的,救助比例为50%;2万元(含)—5万元的,救助比例为60%;5万元(含)—10万元的,救助比例为70%;10万元(含)以上的,救助比例为80%,单次救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帮扶对象因生活不能自理或医疗、教育等必需开支较大,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范围后,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根据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帮扶。其中,开支金额在0.4万元(含)—1万元的救助300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或开支金额在1万元(含)-2万元的救助3000元—7000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或开支金额2万元(含)以上的救助7000元—1万元。生活不能自理具体情况由区(市)镇街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通过入户调查生活状况、行动能力等认定。

  3.突发意外一次性应急援助。帮扶对象因遭遇事故、灾害等突发意外,造成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后,生活仍困难,根据伤害程度或财产损失程度给予一次性应急援助。其中,伤害程度较轻的或财产损失在1万(含)-5万元的,给予 0.5万元-1万元一次性应急援助;伤害程度较重的或财产损失在5万(含)-10万元,给予 1万元-2万元一次性应急援助;伤害程度严重的或财产损失1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 2万元-3万元一次性应急援助。

  (三)申请条件。

  1.患重大疾病(病种同山东省大病医疗保险保障疾病范围)医疗费开支较大,经医疗机构减免、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大病保险报销、城乡医疗救助等普惠性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仍然较大、家庭难以负担,造成家庭实际日常基本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

  2.生活不能自理或日常医疗费、家庭教育等生活必需开支较大,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保障范围后,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在提出申请前3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

  3.因遭遇事故、灾害等突发意外,造成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家庭一定时间内生活出现严重困难。

  需递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优抚证(原件查验,留存复印件);

  2.困难证明材料。

  (1)大病专项救助:住院病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票据、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城乡医疗补助凭证、大病救助材料等;

  (2)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病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医疗费用票据、入学通知书等;

  (3)突发意外一次性应急救助:事故责任认定书、单位或村(居)委会评议或困难证明材料等。

  (四)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本人向所在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或村(居)委会申请,填写《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申请表》,提供申请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或村(居)委会应当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对情况属实的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2.初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申请人实际生活情况,与本人申请材料进行比对,出具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3.复审。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与相关单位比对申请信息和已享受救助信息,并按一定比例抽查,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尚未享受现行社会救助政策的,要及时转介救助主管部门,待纳入普惠性社会保障后,再对其困难程度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报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同意后,在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4.审批。对公示无异议的,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7个工作日内完成集体研究审批。完成审批后,采用现金或通过金融机构,及时发放帮扶资金。

  四、工作保障

  (一)健全工作机制。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高度重视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工作,切实强化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要建立健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协调,民政、财政、人社、人民银行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协助核对帮扶对象信息,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社会救助范围;财政部门负责设立、管理基金,并将基金收益纳入预算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人民银行负责运用再贴现等资金,对经办商业银行优先支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工作具体组织实施、跟踪问效。

  (二)加强资金管理。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账核算,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及时将贷款贴息、创业带动就业奖补、困难帮扶援助等资金支付有关单位(个人)。区(市)、镇(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按照谁受理谁审核、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加强资金的使用、跟踪、评估全过程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三)强化服务意识。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四式”服务模式(下沉式、一站式、应需式、容缺式),优化服务流程,所有申请事项逐项编制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实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次办好;要结合精准数据采集工作,利用信息化手段,协助联网查询申请人所需有关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证明材料;要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困难帮扶信息数据库和资金发放台账,精准服务,跟踪了解申请人创业情况和解困情况,建立相关档案。

  (四)实施监督考核。市、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检查政策实施和资金发放情况。对受理机关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申请人有虚报、隐瞒、伪造、冒领等方式骗取资金的;创业扶持贷款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追回资金和收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信息记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移交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半年将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情况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研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本实施细则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7月20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19日。

  枣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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