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的意见

时间:2015-04-01 来源:市创园办

 

滕政发[2002]89号

 

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建设

管理的意见

 

为促进我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城市绿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发[2001]20号文件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鲁政发[2001]67号)、山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鲁政发[2001]67号落实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实施工作的通知》(鲁建发[2001]64号)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12号令)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应实行绿化工作“线线管制”和以“绿色图章”为主要内容的建设工程绿化规划审批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快“绿线”划定工作,尽快实施“绿线管制”

城市绿化工作实行绿线管制,是国务院和省政府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切实保证绿化建设用地而实施的强制性政策措施。加快建立并实施严格的绿线管制制度,是适应当前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形势发展,提高我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整体水平的重要保证。绿线管制工作涉及面广,实施过程复杂,应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详细、周密的工作方案,全面启动,重点突破,扎扎实实把“绿线管制”工作落到实处。

市建设局要抓紧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要根据我市城市绿化管理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实际,尽快确定各类城市绿化用地范围的控制线,并按规定程序纳入城市绿化系统规划。

二、严格实行“绿色图章”制度,强化各类建设工程绿化规划管理工作

“绿色图章”是各级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化项目规划方案进行严格审核后的签章,也是保证绿线管制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

(一)“绿色图章”适用范围。全市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前,应首先到市建设局审验其附属绿化工程规划方案,绿地率指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加盖“绿色图章”;加盖“绿色图章”后的绿地率指标不得随意降低,确需降低的,由原批准单位重新审批。

(二)“绿色图章”适用程序。建设单位到建设局审验建设工程绿化方案时,需提交有关图纸及相关资料,并填报省建设厅统一印发的“建设工程绿化规划审批书”。市建设局在受理审查之日起,经过对建设项目实地勘测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绿化规划审批工作。审查合格后,由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绿化规划审批书并在申报图纸图签处加盖“绿色图章”。建设单位持审批书和建设局的绿化管理签章的图纸,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三)加强建设工程配套绿化项目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设管理部门审批施工许可时,必须由市建设局在有关工程建设管理会签单中签署绿化管理签章。未经签章的,建设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管理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中,要加强对配套绿化工程的监督管理,凡绿化工程达不到规划设计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在组织规划竣工验收时,应加强对配套绿化工程规划的验收,对擅自降低绿地率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

(四)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规划批准后,应按照《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标(1999)46号)施工。建设局要对绿化建设工程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查处擅自变更绿化规划和无绿化资质的施工行为。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绿化规划实施,任何人不得将“绿线”内绿地侵占或挪作它用,以确保绿化工程建设质量和绿化景观效果。

(五)切实搞好城市建成区的绿化。对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绿地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要优化城市用地结构,提高绿化用地在城市用地中的比例。建成区内闲置的土地要限期绿化,对依法收回的土地要优先用于城市绿化。城市的各类房屋建设,应在该建筑所在区位,在规划确定的地点、规定的期限内,按期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建设绿地。各类建设工程要与期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绿化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对确有困难的,可进行异地绿化。市建设局要切实加强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要积极实行绿化企业资质审验、绿化工程招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城市绿化质量。城市规划区内的镇、街道和各单位都有义务建设和维护、管理好责任范围内的绿地。

三、严格执法,加强管理,规范城区绿化管理工作

(一)市建设局要依法行政,加强城市绿化行业管理与执法工作,按规定严格审查、审批绿地占用和树木修剪、移植、砍伐事项,严厉查处城市规划区内单位和个人擅自侵占绿地、乱伐树木和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同时,要会同市监察局、法制办等部门开展好城市绿化执法监察,对于违法、违规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同时,要会同市监察局、法制办等部门开展好城市绿化执法监察,对于违法、违规破坏绿化的大案、要案和越权审批案件,要公开曝光,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二)对不能按照要求建设绿地或者建设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单位,由市建设局依照《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补建并达到规定面积,确保绿化建设。

(三)市建设局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城市绿化市场的培育和管理,严格实行绿化设计、施工、养护、监理企的资质审验,推行绿化工程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和质量监督制度,维护城市绿化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水平。

(四)继续深入实施城市绿化门前“三包”制度,沿街单位要负责门前绿地、树木的保护、管理、城市规划区内各部门、各单位有责任、有义务建设和维护管理好责任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地,并自觉接受市建设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建设局要定期对本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〇〇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版权所有:滕州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技术支持:滕州市信息化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