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小额贷款公司。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理、内部控制、资本金及融入资金情况及其他合规经营情况。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及资本金、营业场所等工商登记情况、“三会一层”设置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及业务流程设计等情况。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包括贷款投向、融入资金情况、财务管理、风险防控、信息报送及披露等情况。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依法合规情况,包括是否存在非法吸储集资、高利放贷、非法手段催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方式。
(一)现场检查。通过核查业务、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询问当事人或相关工作人员,要求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或提供资料;查询、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包括常规性检查和临时性检查。
1.常规性检查。对小额贷款公司上一年度或成立以来的经营情况开展检查。常规性检查一般与分类评级抽查工作合并开展,检查范围为已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检查次数为每年度一次。
2.临时性现场检查。根据非现场监管、举报等途径发现问题后采取延伸核查。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开展现场检查。临时性现场检查的每年检查次数、检查范围,根据各小额贷款公司实际情况而定。
(二)非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内容包括信息收集与核实、风险分析与报告、风险预警与提示、风险处置与整改、文件归档与管理等方面。非现场监管的主要手段包括各家小额贷款公司接入监管系统,约谈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现场检查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下发通知。现场检查前,对参与检查人员进行培训,明确检查重点。下发通知做好检查准备。
2.按照方案组织实施。进点检查,遇到问题及时沟通,检查底稿须经过公司签字确认。
3.反馈检查结果、提出监管意见。形成检查报告,对发现的问题向市级主管部门汇报,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现场检查应至少有2名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不得干预被检查对象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检查对象商业秘密。
(二)非现场监管
1.小额贷款公司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业务开展、融资、财务等情况,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2.收集、审查、分析小额贷款公司各类经营信息,分析日常监管形势,形成半年度和年度监管报告报送上级金融办。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经营异常等情况时,及时进行风险提示与预警。
3.通过统计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月报、日常监管调度等工作,对有关事项进行分析,对异常事项进行核实并提出监管意见。
4.依据意见进行重点关注或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五、监督检查措施与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的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内控制度或风险防控机制存在苗头性风险问题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召开形势分析通报会、与高管人员进行诫勉谈话、下发监管提示等进行预警。
(二)对未能及时开业、出现不良贷款、出现经营亏损等重大问题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约见高级管理人员、走访核查等方式及时掌握情况,予以重点关注。对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的,可通过市场化的原则进行重组或依法组织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方式妥善处置风险。
(三)对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小额贷款公司,采取下发监管函的形式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办业务;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逐级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暂停其试点资格;涉及高管人员违规且情节严重的,取消任职资格并实行行业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