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对交易场所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权益类、大宗商品类等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的经营活动,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意见》(鲁政发〔2013〕28号)、《山东省权益类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4〕29号)、《关于开展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试点的意见》(鲁金办发〔2014〕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属企事业单位发起设立的交易场所及市外交易场所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交易场所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场所、经营团队、经营范围、股权结构及注册资金、法人治理结构、交易品种、交易规模、运行制度等情况。
(二)交易场所的依法经营情况,包括是否存在违规的交易品种、交易方式,交易场所变更事项报省金融办核准、备案情况,交易规则报省金融办审核情况,交易场所管理制度报省金融办备案情况。
(三)交易场所风险防控机制情况,包括交易系统的安全性、交易资金的存管、风险准备金制度等情况。
(四)高管任职资格及履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包括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
(一)非现场监管。主要包括监管信息采集与核实、日常监管分析与使用、举报信息核查与处理、监管重大事项报告、风险预警与提示、约见谈话、监管档案整理和归档等内容。
(二)现场检查。
1、对交易场所每年进行1次现场检查。
2、针对举报信息或业务运行情况监测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临时性现场检查或专项检查。
3、对存在问题较多的交易场所,组织进行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非现场监管包括要求交易场所提供经营情况报告、统计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对交易场所进行高管约谈、风险预警、考核评价等措施。
现场检查主要包括对交易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查看实物、谈话及询问等方式,对交易系统安全性进行检测等。
现场检查可由市金融办依职能进行检查,也可由市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检查,也可以购买服务方式,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协助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应至少有2名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不得干预被检查对象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交易场所应按月向滕州市金融办报送交易信息,并于半年度或年度结束后向滕州市金融办报送经营情况。
(二)滕州市金融办针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风险隐患,对交易场所的高管人员及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相关人员应就交易场所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事项作如实说明。
(三)滕州市金融办对交易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应事先向交易场所发送书面检查通知,现场实地检查后,应完成检查报告,提出监督检查意见。
(四)针对非现场监管、举报等途径发现的问题,可以开展临时性现场检查,临时性现场检查可以不提前通知交易场所。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没有按规定履行核准、备案、审核的,滕州市金融办下发书面监管意见书,责成限期予以整改。
(二)对交易场所运行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法人治理结构或高管任职资格存在的问题、内控制度或风险防范机制存在的问题,滕州市金融办采取约见谈话、风险提示、限期整改、取消违规交易品种、停止违规交易行为等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