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

具体责任事项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指导协调各镇(街道)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牵头组织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地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负责环境应急信息通报。

 

1.《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1年4月环保部令第17号)第十五条 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环发〔2010〕113号)第二十四条 应当编制或者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不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不按规定进行预案备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不执行环境应急预案,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14日通过,2001年12月7日修订)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有支持、包庇、放任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因决策失误致使辖区环境质量严重恶化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4.《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2月监察部、环保总局令第10号)第八条 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对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与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环境保护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拖延、推诿采取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致使违法违纪人员逃脱处分、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有其他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注: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