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药监局

(十二)餐饮服务许可事后监管

 

 

 

为规范餐饮服务行为,加强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事后监管,维护餐饮食品市场经营秩序,保证公众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已获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包括餐饮食

品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餐饮服务经营者是否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并

亮证经营。

(二)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是否

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三)餐饮服务许可事项是否发生变化,经营者是否依法变更许可或者重新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四)有无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行为。    

(五)聘用食品从业人员是否持有健康证明;
     (六)在食品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有无确保食品质量和控制污染的具体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现场检查、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监督抽验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年度计划等情况制定事后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

(三)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检查目的,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执法人员根据餐饮环节食品安全检查评定等级制度和有关规范量化验收标准实施检查,并将现场检查情况记录《现场检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责令改正。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向被检查单位了解许可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根据事后检查方案要求,对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定的法定事项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人员健康管理、场所环境、设施设备、采购查验、运输工具和档案台账管理等进行现场检查。

(三)每年第四季度对前三季度的动态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定,根据检查结果更换动态评定等级和年度量化等级。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经检查发现不符合许可经营条件和要求的,责令经营者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提出监督意见;对责令整改的单位及具体内容进行复查验收,做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责令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可疑食品或快检阳性样品现场采样,制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 当事人盖章签字确认后送检。

(三)对不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许可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

(四)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及餐饮服务许可规定的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应当依法吊销许可的,依法吊销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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