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批准进行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处置建筑垃圾;
(二)街道两侧建筑物外部改建、装修及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堆放物料;
(三)关闭、闲置、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场所;
(四)从事生活垃圾处理经营;
(五) 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宣传品;
(六) 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需要在城市规划区内饲养家畜家禽;
(七)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包括因商业、建筑占用城市道路,挖掘城市道路,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
(八)自行建设的专用道路、管线与城市道路、管线连接;
(九)占用、挖掘城市绿地;
(十)砍伐、移植城市树木;
(十一)实施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进行以上行为的情况;
(二)是否存在未按照批准时间、地点、面积、范围等内容进行以上行为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批准以上行为的前置条件发生改变的情况;
(四)是否存在许可证件到期仍进行以上行为的情况;
(五)是否存在伪造、改造、出借许可证件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日常巡查中,以许可事项为巡查内容之一,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二)开展不定期抽查。 不定期对以上检查内容进行抽查。
(三)开展专项检查。针对特定许可事项开展专项检查。
(四)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与其他相关部门联合,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制定检查计划。成立检查组,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二)实施检查。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书面文件和资料。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进行上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 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使用的文书等);
(二) 持有效执法证件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三) 实施现场检查;
(四) 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进行记录和上报;
(五) 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进行立案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通过监督检查,发现单位和个人存在问题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可做以下处理:处以罚款、责令限期拆除、责令限期改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