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
为依法查处各类城市管理方面违法行为,规范处罚程序,建立以下查处制度。
一、立案标准
滕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职责为市容管理、规划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工作,除依照《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对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信访、移送、交办以及媒体披露等方式发现的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
(一)执法检查中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范围,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检举、投诉,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范围,经查明情况属实,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三)有关行政机关移交处理,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范围,经审查情况属实,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人民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所反映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范围,经查明情况属实,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五)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查处流程
1、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决定立案的,在3个工作日内由案件承办机构承办人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依次报局法制工作室、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同意。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应在立案前向局领导报告。
2、调查取证。案件承办机构对登记立案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包括:书证(包括文件、证件、图表等)、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现场勘验笔录等。
3、集体讨论。案件调查终结后,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经中队和分局两级,对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等进行讨论,最终作出结论意见。由调查人员制作《案件审签表》,提出对案件处理的初步意见,报所在机构负责人批准。
4、陈述、申辩权利告知。所在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案件承办人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
5、审核。局法制工作室对本机关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建议是否得当等方面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通知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取证或者依法重新调查取证。审查通过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查。
6、听证权利告知。局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案件承办人制作并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3日内不要求听证,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核。要求听证的,应按听证程序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并在听证程序结束后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核。
7、决定。根据最终审核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8、送达。案件承办机构应于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9、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10、结案归档。对符合条件的,案件承办机构填写《结案登记表》,同时根据档案管理要求,做到一案一卷,材料齐全、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规范,并及时移交局档案室。
三、考核办法
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事中事后检查,每季度对行政处罚案卷现场复核一次;对执法不规范的人员,根据局《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绩效等级化考核办法》、《督察办法》等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等;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案件,责令纠正,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