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环境卫生管理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根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域的划分确定的以下责任单位或个人:
(一)负责城镇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管理的单位;
(二)负责街巷、居民住宅区环境卫生保洁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负责小区保洁的物业服务企业;
(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负责本单位环境卫生保洁的单位;
(五)负责车站、停车场、集贸市场、文化、体育、娱乐、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环境卫生保洁的管理单位;
(六)负责铁路、公路、隧道、河道、水域及沿岸环境卫生保洁的管理单位;
(七)负责施工工地环境卫生保洁的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地块环境卫生保洁的土地使用权人;
(八)临街商户、各种摊点的经营者;
(九)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等许可从事环卫作业的保洁公司。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被检查人日常作业质量、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被检查人日常作业台帐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被检查人日常作业车辆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 针对市民高度关注的城区环境卫生、城乡环卫一体化情况,组织专项定期考核监督检查;
(二)根据公众投诉、举报,不定期组织开展重点路段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制定检查计划。成立检查组,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二)实施检查。主要对现场情况进行查看,同时以查看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书面文件和资料为辅。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进行上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使用的文书等);
(二)持有效执法证件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三)实施现场检查;
(四)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进行记录和上报;
(五)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进行立案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通过监督检查,发现单位和个人存在问题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可做以下处理: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