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管局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着力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平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城市管理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严格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细化、量化处罚规范,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并严格执行。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城市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省政府对我局执法的授权,我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城市绿化管理方面、市政管理方面、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文化市场管理方面、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户外广告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行使以上处罚权适用的基准为:《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鲁建发〔2013〕8号)、《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环函〔2013〕736号)、《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公通〔2013〕377号)、《山东省文化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鲁文教〔2014〕2号)、《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鲁交政法〔2014〕1号)、《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鲁食药监发〔2013〕15号)、《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鲁工商法规字[2014]2号)。

三、有关措施

(一)局对辖属各执法机构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建立重大案件报告制度、现场复核制度、案审会制度等相关制度,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严格的内部监督。

(二)对行政处罚案件实行查处分离制度。由辖属各执法分局、大队等机构负责案件的立案、调查,由市局法制工作室、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逐级审核决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由局长办公会集中研究决定。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进行相对分离,形成有效监督机制。

(三)逐步建立完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执法投诉、案例指导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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