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管局

管理事项

大气污染方面行政处罚工作

职责分工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及协调配合机制
 市环保局 负责除城市管理局大气污染方面行政处罚职责之外的大气污染的行政处罚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 负责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在人口集中区域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的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在人口集中区域、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对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在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等工作。

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通过)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2001年4月通过)

事例

某煤球厂位于居民小区旁边,为增加产量新进了一批煤渣,并直接将其堆放在其厂院内。小区居民张某向市环境保护局如实举报了该情况。市环境保护局接到举报后,向张某解释该类情形的查处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局进行。张某遂向市城市管理局举报,接到举报后,市城市管理局对该煤球厂进行了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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