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管局

具体责任事项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拟订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政策、规范性文件、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参与审查工程建设项目中有关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方案和竣工验收。

牵头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指导、检查、监督各镇(街道)所辖区域城镇管理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开展情况。

负责城市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和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工作。

负责城市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负责垃圾处理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规范生活垃圾的管理。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审批、收费和管理。

负责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

负责对违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及相关行政强制工作。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1月修改,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9年10月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第五十五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二)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调查处理的;(三)打骂、威胁或者侮辱当事人的;(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五)以吃、拿、卡、要等方式刁难当事人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3.《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4年1月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三)擅自将餐厨废弃物处理费挪作他用;(四)未及时处理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五)发现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未依法查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

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

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注: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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