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管局

具体责任事项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拟订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政策、规范性文件、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参与审查工程建设项目中有关园林绿化的设计方案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落实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制度。

负责城市道路绿化、公园和各类绿地的养护和管理工作。

会同市规划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参与城市道路绿化、公园和各类绿地的建设。

"牵头负责除涉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城建项目和列入年度城市建设重点项目之外的占用、挖掘城市绿地和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审批和管理进行审批和管理;参与涉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城建项目和列入年度城市建设重点项目的占用、挖掘城市绿地和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审批和管理。"

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工作。

 

1.《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1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10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建设、公安、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建设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9年7月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三十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11年1月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改)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注: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