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管局

具体责任事项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工作

负责对在市区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负责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11年1月修改,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注: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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