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管局

具体责任事项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工作

负责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对在道路上违章停放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或拒绝将车辆移走的,可以将车辆拖至不妨碍交通或指定的地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8年11月通过)第八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建设、规划、农机、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气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注: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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