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管局

具体责任事项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文化市场、食品安全方面部分行政处罚工作

负责文化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及擅自扩大核定文化娱乐经营范围的处罚工作。

负责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街头饮食摊档经营行为的处罚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修订)第五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0年8月通过)第四十一条 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或以权谋私、侵犯经营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注: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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