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管局

具体责任事项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户外广告方面管理执法工作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审批、招标和拍卖工作。

受财政部门委托,负责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

负责对违反户外广告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及相关行政强制工作。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1月修改,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0年1月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第五十五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二)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调查处理的;(三)打骂、威胁或者侮辱当事人的;(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五)以吃、拿、卡、要等方式刁难当事人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注: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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