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管理,推进我市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进一步提高,规范建设、监理单位施工许可行为,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责任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从业行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等。主要检查以下几项内容: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办理情况;
2、建设、监理、勘察、设计、质量检测等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关执业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到位情况、项目监理机构办公条件、监理工作实施细则、监理资料等情况;
4、在建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情况以及工程实体质量安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6次安全隐患排查;4次专项检查,对政府投资重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重点督查;
(二)突击检查:对违法违章工程进行突击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实地巡查、监督。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市住建局组成检查组,成员包括相关职能部门及邀请的社会专家;
2、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工程市场、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对现场进场的钢筋等原材料进行监测抽样或者监督抽查。
5、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整改的,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工程市场、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发现被检查工程市场、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整改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不良行为列入市场与现场联动;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整改的,启动行政处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