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行为,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主体经营行为、商品房预(销)售情况、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已销售商品房是否按合同约定将竣工房屋交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内容: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开发资质是否有效情况进行检查;
2、监督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情况;
3、办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
4、销售现场是否按规定公示张贴应公开的资料;
5、是否按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约定将商品房交付业主使用。
三、监督检查方式
每月安排时间随机检查房地产开发项目、抽查有业主投诉或有纠纷的房地产项目,重点项目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市建设局成立由局房地产业室(城建监察室)和房地产开发办公室组成的检查组。
2、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项目材料、现场存在问题的现场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落实,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的,视情节严重程度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依法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落实,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的,视情节严重程度责令停止建设开发,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