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燃气安装维修企业取得资质后的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注册地在本市的具有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企业资质、资格许可的情况;
(二)是否存在企业现状达不到现行企业资质、资格等级标准的情况;
(三)企业的市场行为是否规范;
(四)企业的执业质量是否合格。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二)专项稽查。对定期检查、抽查、日常监督管理或者投诉、举报处理中发现的存在违法违规嫌疑的企业实施的专门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听取各企业的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并检查现场。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公布检查结论。
(四)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企业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各燃气具销售、安装维修企业有违反资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