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事项的监管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和在保家庭。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家庭的户籍、婚姻、房产及收入、财产等情况;
2.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
3.实物配租家庭的租金缴交情况;
4.住房租赁补贴家庭租住房屋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对申请、在保家庭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通过住建、民政等部门对其住房及经济状况进行核实;
2.对在保家庭的居住情况组织检查;
3.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对申请家庭提供要件进行检查;
2.对申请家庭基本情况进行检查;
3.对社会公示情况和群众监督举报处理情况进行检查;
4、对在保家庭的情况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提供家庭成员身份、户籍、婚姻、房产、收入等材料复印件并校验原件;
2.购房或配租时需申请人或配偶亲临现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需委托他人(出具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办理;
3.对购买经适房不满五年违规出租、交易,对配租公租房违规使用、违规装修、拖欠租金,对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家庭骗租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取证;
4.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要做到有报必查、每查必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隐瞒事实、提供虚假申请资料骗取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取消申请资格,经适房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对违规出租、转卖经适房的,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行为并按政策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房产的,其经适房由政府回购,或由当事人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将经适房转为完全产权。
对经审核不符合公租房续租条件的、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房产或获得其他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连续6个月未按期交纳租金的,责令当事人腾退公租房,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擅自转借、转租或者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改变公租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将房屋恢复原状,并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拒不恢复原状的,取消配租资格,收回配租房源。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