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建设各主责任主体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05号),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的在建建筑工程,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3、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4、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5、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6、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7、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对项目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监督抽查制度,监督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各方人员到位及履职情况)并进行实物抽检(如混凝土强度检测等)。
(二)专项检查:按照上级要求或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在建工程工程质量专项检查,由质监站质量监督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全市在建工程进行抽查,对存在质量问题的签发整改通知书限期要求整改,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三)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四)差异化督查:对管理不善的项目加强抽查力度和频率,对做的较好准备创杯的工程在技术上加以辅助和指导,努力做出精品工程。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建设单位办理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质量监督抽查;
(三)发现质量问题,签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建议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向住建局上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不良信息。